台灣期交所表示,近來發現數起期貨商利用非受雇人招攬客戶之情事,該等行為違反期交所業務規則第65條第21款「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交易有關業務」規定,亦違反主管機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1款的規定。期交所對該等違規情事均提至內部「期貨商違規處置會議」論,決議除對違規期貨商課以違約金外,亦有要求違規期貨商對其受雇人處以停止執行業務處分,並陳報主管機關。期交所表示,「期貨商違規處置會議」是由該公司經理人組成,負責對期貨商及從業人員的違規處置事宜。經該會議決議處置的案件,於發函通知期貨商處置結果後,會向期交所紀律委員會報告。紀律委員會職掌為聽取已處置案件內容,目的是藉由了解處置案件督促期貨商發揮自律及落實法規遵循,並提供建議,以維持期貨市場紀律。對期貨商及從業人員違規案件的處置,紀律委員會無法影響其已處置結果。期交所提醒期貨商及從業人員應慎守法令,勿從事法令規定不得為的行為,以免受罰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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